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20    点击次数:[]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功能,规范我校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保障我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引导学校广大青年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思政〔20221)、《高校志愿服务指标体系(试行)》和《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所有学生志愿者、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我校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我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主要包括闽南师范大学直接指导下的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中心(以下简称“校青志”)、各学院负责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学生组织以及学校志愿公益类社团、组织。其他校级学生组织、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在举办志愿服务活动时,亦视为志愿服务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通过志愿服务认证志愿时长的团体或个人不得同时通过该项目获取任何形式的物质报酬或补贴(大型活动或赛事由组织单位给予适当补贴的除外,具体按组织单位的文件通知执行)。若发现存在认证志愿时长的同时领取相应劳酬的情况,将扣除申报的时长。

第一章 志愿注册

第六条 鼓励所有在校学生注册成为志愿者。志愿者通过“志愿汇”APP提交注册申请,并完善学校、学号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条件成熟的、有具体项目成果的校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校青志申请在志愿汇上成立志愿服务项目团队。

第八条 我校注册学生志愿者每学年应当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长不少于20小时(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未达标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发展团员及团内各类评奖评优等。

第二章 志愿服务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我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中心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各学院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校内志愿公益类社团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校内其他专项志愿服务组织和专项志愿服务团队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组织的校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我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主要由校内、校外两种类型构成:

()校内志愿服务主要包含:文明校园类、新生迎新、就业帮扶、校友服务等,以及其他经校青志审定符合志愿服务性质的志愿服务活动;

()校外志愿服务主要类别:理论政策宣讲、文化文艺服务、助学指教、医疗健身、科学普及、法律服务、卫生环保、扶贫帮困、助老助残、乡风文明、大型活动等多个类别以及其他经校青志审定符合志愿服务性质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程序主要包括: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至少提前一周向校青志报备审批将要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审批分为常规活动审批与非常规活动审批;

()活动指导老师初审同意,并将志愿活动认证申请表送至校青志处审核批准后,相关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志愿汇”平台发布志愿服务活动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按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和要求,通过志愿者自主报名、组织推荐、择优录取等方式招募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需要,为志愿者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自身素质能力和培训考核情况,安排志愿者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长、评价等信息进行记录,并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汇”平台。

第十二条 全校各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活动须提前向校青志报备批准,未经报备批准的志愿服务活动一律不予认证。

第十三条 以下行为或活动不属于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定范畴:

()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的纳新活动、全员大会、内部培训等;

()在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承办的文娱型、学术型、竞赛型等活动中,主办方内部人员在本职范围内的活动;

()为讲座或大型活动充当观众;

()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各类培训、团体辅导等;

()非公益性晚会或舞会等表演的策划、排练、演出等;

()为非公益性实验或调研提供被试、被访;

()为营利性团体提供服务;

()作为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立项的活动;

()个人到企业、政府以及事业单位进行的各类实习活动;

()经校青志认定为不具备志愿服务性质的其它行为或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时长认定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服务过程中记录的时间(不含活动前和活动后的时间,如路程往返时间等)。志愿服务时长在“志愿汇”平台上体现为“信用时数”与“荣誉时数”。其中“信用时数”适用于大部分志愿服务活动;“荣誉时数”仅在无法使用“志愿汇”平台进行打卡的特殊情况以及志愿者漏签、忘签时使用,同时须向“志愿汇”平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平台审批通过后方可添加时数。

第十五条 志愿者每天的志愿服务信用时长上限一般为8小时。如遇大型活动或特殊情况,志愿服务时长超过8小时上限的,需根据活动实际开展情况提交证明材料,经校青志审核通过予以报备认证。

第十六条 针对活动地点较远或者跨校区进行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予以志愿者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长计入。从集合点出发交通耗时按实际时长计入,从自己所在位置到集合点的耗时不予计算。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岗前培训一般不予以记录为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八条 志愿者自行在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需经过学校认定志愿服务时长的,需向校青志提供相应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汇平台服务时长认定截图与活动组织提供的志愿服务盖章证明。

第十九条 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校外志愿活动没有使用“志愿汇”平台登记认证的,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需将盖章的组织添加荣誉时数担保书送至校青志处审核,批准后在“志愿汇”平台选择上传担保书进行荣誉时长补录。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时长具有时效性,注册志愿者参与校内及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组织的校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将本学院需要补录时长的相关材料提交至校青志,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能补录。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结束后应当及时自行核查志愿服务时长的记录情况,若出现遗漏、错录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活动组织单位反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超过六个月的,志愿服务时长不再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在进行志愿服务时长认定的材料提交、审核与录入时需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在认定记录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将由共青团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志愿汇”平台相应认定为一星至五星志愿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志愿者嘉许制度。推动全体在校生成为注册志愿者,将推动在校生成为注册志愿者情况纳入基础团务工作和团学工作年度考评。将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长作为奖助评优、推优入团、入党、选调生考核和西部计划志愿者、欠发达地区志愿者等选拔的重要考察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依据志愿者服务时长、服务业绩等,可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共青团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团队、项目奖以及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评选表彰活动,获奖的集体和个人优先向上级团组织、上级志愿服务组织推荐参评更高级别的志愿者服务荣誉奖项。

第二十六条 实行志愿者黑名单管理制度。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即列入志愿者黑名单: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被相关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警告累计达3次的;

()无故缺席已确认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导致相关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通过任何方式买卖志愿时长,请求他人或代替他人参与志愿活动以获得志愿时长的;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言行不当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故意煽动负面情绪的;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方式发表不良言论诋毁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的;

()通过志愿服务活动认证志愿时长的同时领取劳酬或补贴的;

()校青志认定的可列入黑名单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被列入黑名单的,3个月内不再被录用参加校内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校内各志愿服务组织在提交活动认证申请材料前应参照所在志愿服务组织及校青志公布的黑名单进行针对性审核,避免名单内人员参与志愿活动或进行时长认证。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志愿者,志愿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诉,由志愿服务组织所在团委受理并裁定,志愿服务组织所在团委的裁定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 积极培育学校志愿服务项目库,定期举办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保障优秀项目持续发展;强化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培训体系;开发志愿服务文化产品,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支持开展志愿服务理论研究。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鼓励学校对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用途主要包括: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文化培育、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其他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个人因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志愿活动的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需要投诉、建议的事项,可以将相关问题反馈给校青志。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当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共青团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志愿服务活动审批与志愿服务时数认证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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