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3-2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5人以上离开校园参加的,除列入教育教学计划的专业实践、实习、见习之外的校外集体活动管理。

第三条 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各组织部门在开展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加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积极开展人身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财产安全、金融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疫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卫生教育,并做好教育工作的记录和备案,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防止盗窃、抢劫、诈骗、火灾、交通意外、溺水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坚持“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活动计划、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到活动地附近风景区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旅游。

第八条 若遇台风、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应及时取消活动计划。

第九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在活动中出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和班级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各部门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要指定带队负责老师,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二)各学院和班级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的,由学院指定带队负责老师,经带班辅导员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校外集体活动要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陈述活动的时间、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活动负责人应在活动开展前1周提交《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申请表》(见附件),并通过OA系统进行逐级审批,由学生处统一备案。200人以上活动应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的,必须分组,确定组长,结伴活动,不准单独活动。

(二)在校外活动开始前,带队负责人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宣讲安全注意事项,宣布活动纪律,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签到。

(三)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时,带队负责人不能脱离学生队伍,应当经常检查安全情况,适时上报活动进展,发现可能产生事故的迹象时,必须及时制止,并视情形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活动。

(四)在校外活动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变更带队负责人情况的,应报请活动审批人研究决定接替人选。

(五)参加校外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活动纪律和安全事项,服从带队负责人的指导,不能私自脱离队伍。因个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严禁组织学生到校外从事高危险性的活动,如到开放性水域游泳、野外宿营等。

第十三条  严禁在一些不允许组织集体活动的特殊时间节点及特殊时期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

第四章 责任与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组织管理不善或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集体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情况进行活动的,如擅自改变活动计划、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漳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规定》(漳师院〔2007〕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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