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时间:2024-03-2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有效、统筹兼顾的评价原则,提高综合素质测评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二章 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个人申报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适用于全体在校注册本科生。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共分三部分,包含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美育和劳育测评,每部分测评总分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评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60%+体育美育和劳育测评分×20% ,详见《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五条 定量评价内容包括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体育美育和劳育测评分,定量评价采用成绩计算,根据个人、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逐级测评的方法计算。奖惩分测评指标和权重参照本办法与学院细化后的综测细则。

定性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的主要表现。定性评价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定量评价的有关指标对学生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方向等方面进行鉴定,形成综合评语,由辅导员审核后填入相应栏目。

第六条 毕业综合素质测评分是学生在校所有测评学期总积分平均值与附加分之和,附加分项目分别为三好生标兵1.0/次、三好生0.8/次、单项奖0.5/次,毕业综合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本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制定、完善、指导和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向学生公布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要成立年级评议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测评工作;年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年级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年级测评工作。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日常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搜集整理学生日常表现的评定原材料,开展测评前宣讲动员大会,让学生了解测评方法、测评意义,端正测评态度,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按个人申报、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年级评议小组复核、学院审批进行。学生根据个人一学期的表现进行总结,整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班级评议小组对个人材料进行评议,核算综测积分;年级评议小组对各班综测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至学院;学院对全院学生综测结果进行审批,如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接受申诉后应作出答复。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一学期评定一次,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积分是两个学期测评总和的平均分。各学院原则上在开学四周内完成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处),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全面考评和鉴定。综合素质测评是评定学生专业奖学金、三好生标兵、三好生、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漳州师范学院本科生综合考评条例》(漳师院2010147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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