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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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成员的1/3。
第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主任可由系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师担任,若不是系负责人担任,其票数必须超过一半。副主任由系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产生。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一般由系研究生秘书或科研秘书兼任。
第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侯选人由上一届系学术委员会推荐,系教师民主选举产生,经系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进行增补时,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可从学科教师中通过民主推荐候选名单,并经系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系党政联席会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且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系主要学科专业。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二)了解所在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把握本系某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四)关心本系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第七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 退休或调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系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和科研工作计划;
(二)审议系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三)审议学科与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四)审议专业设置、科研成果;
(五)审议推荐优秀人才项目;
(六)审定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励;
(七)审议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及上报增设硕士学位点事宜;
(八)审议推荐研究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各类学术奖励;
(九)审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十)审议拟聘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学术水平;
(十一)审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十二)审议推荐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
(十三)审议推荐教师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计划;
(十四)审议系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置;
(十五)审议涉及学术争议的问题;
(十六)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十七)对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八)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召开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系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审订后,由系学术委员秘书负责通知。
第十二条 必要时可请相关教师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根据工作要求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系学术委员会秘书受理来自与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经由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复议。复议后所作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系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第十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凡系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系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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