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重新学习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3-18    点击次数:[]

闽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重新学习管理实施办法

实行课程重新学习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完善课程重新学习管理,规范操作过程,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我院开设课程的重新学习,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新学习的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可)申请重新学习:

1.经补考不及格者;

2.缓考不及格者;

3.缺考或者考试违纪、作弊者;

4.正常考试成绩及格但自己不满意者;

5.选修课可自主重选,但若本专业选修课已开设完仍未修满学分需跟下一轮重新学习者。

二、重新学习的方式

1.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重新学习的时间,重新学习次数不限。重新学习的方式有二种:

1)跟班重新学习。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2组班重新学习。凡选择重新学习的学生数达20人的课程,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

2.实习不合格者,随下一届重新学习。

3. 毕业论文二辩不通过直接进入重新学习。

4.毕业班学生历年有课程不及格的,在最后一学期限制最多重新学习4门课程。

5.学生每学期申请重新学习课程不得超过三门(含三门,最后一学年除外)。

6.原则上若当个学期有开课才进行重新学习,除非因培养计划调整导致课程取消或重新学习人数达20人才安排。

三、教学要求

1.跟班重新学习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与考勤,上课考勤、作业等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记载的依据。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2.组班重新学习学时为8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并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并检查批改,上课考勤、作业等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记载的依据。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四、程序办理

1.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填写《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申请表》报学生所在院审核。

2.申请重新学习的学生携带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课程开课院报名并缴纳重新学习学费。

3.根据重新学习人数确定学生的重新学习方式,落实任课教师,并将学生名单报任课教师。

五、缴费标准

重新学习费用按照我校学分制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年级学生参照执行。

2.本办法仅针对我院开设的课程的重新学习,其他院课程重新学习按照相关院的要求执行。

3.本办法由计算机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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