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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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党委(党总支):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委组办〔2018〕6号)要求,为规范党员徽章的佩戴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员徽章佩戴。在党组织明确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岗位、场合等,党员要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党员徽章,主动亮明身份,自觉接受监督。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严禁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二、加强对党员徽章佩戴情况的督促指导。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按照党中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要求和有关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对本单位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了解督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党员徽章,应停止使用、进行更换;对佩戴使用党员徽章不规范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经常检查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加强规范管理,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中共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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